尊敬的GPC客户及相关方: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发布的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OHSMS-01:2026),将于 2026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。为帮助各组织及相关方准确理解本规则要求,助力组织顺利申请、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(以下简称“OHSMS”)认证证书,规范开展体系运行及认证证书使用工作,现将本规则核心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提出认证申请时,认证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(5.1.2)
(1)取得合法主体资格,并处于有效期内;
(2)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(适用时),并处于有效期内;
(3)已按认证标准建立OHSMS,且运行满三个月;
(4)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、注销或撤销 OHSMS 认证证书已满一年(适用时);
(5)原OHS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OHS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
(6)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
(7)当前未列入 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 和 “信用中国” 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;
(8)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;注:事故等级划分依据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。
(9)拟认证的 OHSMS 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 OH&S 法律法规要求,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;
(10)其他应具备的条件。
建议贵组织关注自身的合规信用信息维护,选择信誉好的认证机构并持续按时接受审核,以免由于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而影响认证证书的使用。
二、认证组织的相关责任和风险
(1)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。(5.3.1)
(2)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,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,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,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OHSMS及5.1.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,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、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。(5.3.3)
(3)“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” 作为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条件之一。(5.12.2)
(4)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,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,至少包括:①认证合同;②审核计划;③首、末次会议签到表;④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;⑤审核报告;⑥暂停、撤销通知(适用时)。(10.5)
三、审核过程参会及面谈要求
(1)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、末次会议,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和负有OH&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、OHS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、OH&S 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议,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、图片/ 音像证明材料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。(5.5.3)
(2)审核组应与下列人员面谈:①最高管理者和负有 OH&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;②负责 OH&S 的员工代表;③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;④管理人员、员工,包括从事与预防 OH&S 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、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;⑤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(适用时)。(5.5.4)
(3)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OHS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,并保留现场图片/音像、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 OH&S 方针、OH&S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OHSMS 实施的,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。(5.5.5)
(4)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,依据审核方案对获证组织开展监督审核,并要求获证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参与审核访谈,以确认获证组织OHSMS与 GB/T 45001/ISO 45001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。(5.7.1)
关键术语释义注:
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,是指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者,可以是一个人或一组人。认证委托人仅对其某个组成部分申请认证的,最高管理者可以是该组成部分的负责人。
负有OH&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,是指认证委托人的主要负责人(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),对认证委托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,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、总经理,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、经理、局长、矿长(含实际控制人)等。
负责OH&S 的员工代表,是指由员工选举或由工会指定,代表员工参与 OH&S 事务的人员。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,是指认证委托人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、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、认证委托人自有医疗机构(如职工医院、诊所、卫生室等)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护人员等。(新版规则释义)
新规则对首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及面谈提出了明确要求,请重点关注。
四、新版规则对认证过程的要求
(1)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;(5.4.5.2)
(2)审核时间为 1 人日 8 小时,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 8 小时,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;(5.4.2.1)
(3)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,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。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,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;(5.6.1)
(4)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。此后,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;(5.4.1.4)
释义: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,应包括至少两次监督审核。监督审核的安排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:①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证书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,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 24 个月内进行;②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,即本次监督审核的开始日期距上一次监督审核的结束日期不超过 12 个月;③除再认证的年份外,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 1 次。
发生下列情况的,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:①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②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、末次会议;③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;④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,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;⑤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(5.5.6)
认证客户如何应对
(一)依法合规经营,避免出现列入黑名单、处罚、停业整顿等不良状态;
(二)慎重选择认证机构,避免出现发证机构被撤销的风险;
(三)真实、准确地提供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申请资料,积极配合审核工作,避免出现审核终止的情形;
(四)有效运行管理体系,配合认证机构的监督审核安排,确保现场审核时生产/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,避免因无法按期审核导致证书暂停或撤销;
(五)最高管理者参会首、末次会议,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,需提前提交书面授权文件(明确授权高管及权限),并说明缺席理由;最高管理者应熟悉组织自身的方针、目标,应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;
(六)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,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。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(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或机关)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。个体工商户作为认证委托人时,可以由经营者向认证机构支付认证费用,其他类型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费用不得由个人支付;
(七)保留证书有效期内的有关认证记录,满足规则要求。
本次规则过渡期至2026年 2 月 28 日,过渡期内 GPC将完成认证人员规则学习及内部管理文件修订,保障认证工作合规开展。2026 年 3 月 1 日起,EMS认证活动将严格执行EMS 认证规则要求,新发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均按EMS 认证规则实施,且已发EMS 认证证书将于 2029 年 3 月 1 日前完成换发。
感谢贵组织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!请贵单位进行学习。如有任何疑问,可随时与我公司联系。同时,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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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国评认证服务有限公司
2026年02月03日


